為推動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服務法治政府建設,近期,省司法廳選取行政復議典型案例發(fā)布。
案例一
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名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案情摘要】
某公司向司法局投訴律師,郭某為該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為代為投訴、舉報、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因司法局未對該投訴事項進行處罰,郭某對此不服,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疑問】
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以自己名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觀點參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同時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因此,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但不代表委托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復議,其仍然要以申請人的名義提起行政復議,只是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代理權限范圍內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程序。本案中,郭某作為某公司投訴舉報的委托代理人,其委托權限為:代為投訴、舉報、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該公司為舉報事項的主體。因此,郭某不具備以自己名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予以受理的條件。
案例二
具有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機關對其應履職行為轉辦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案情摘要】
李某向某政府辦事機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獲取征地批復。該機構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將其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轉辦內容向李某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李某對該告知書不服,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告知書,重新作出答復。
【法律疑問】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能否作為本案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觀點參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負有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職責。本案中,某政府辦事機構作為政府部門,負有對李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該機構在收到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將該申請表轉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主體有關問題的解釋》(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的規(guī)定,該轉辦行為視為某政府辦事機構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委托行為,相關法律后果由該機構承擔。因此,本案李某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服,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為某政府辦事機構。
案例三
程序性處理行為即使告知復議權也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案情摘要】
錢某向民政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民政部門認為錢某向其申請的公開信息指向不清,作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告知其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請于收到此告知后7個工作日內補正所申請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并告知復議權、訴權。錢某對此告知書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告知書。
【法律疑問】
告知復議權的程序性處理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觀點參看】
本案中,申請人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的內容。民政部門因此作出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其形式上雖為告知書,但其實質內容是通知申請人對獲取信息作出補正的程序性處理,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另外,司法部《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行政機關作出的補正、延期等程序性處理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通過對上述案件的分析可知,程序性行政行為是實體性行政行為的手段和工具,是為實體性行政行為服務,輔助實體性行政行為的產生,因而經常被實體性行政行為所吸附,如果該行為不涉及終局性問題,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沒有實質影響的,往往不具有復議上的獨立性。如果該行為具有終局性,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相對人無法對實體性行政行為進行救濟的,則可以進行復議。
案例四
非被征收人的原因導致遲延補償?shù)膽婪ㄖ匦逻M行房屋價值評估
【案情摘要】
2013年2月,某市政府對張某兩處房屋實施征收。同年7月,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公司作出《房地產評估報告書》,確定估價基準日為2013年2月(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確定張某房屋的市場價值分別為2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和2100元/平方米(300平方米)。評估報告有效期1年。后因政府原因,一直未對張某進行補償。遲至2023年5月,該市政府依據(jù)上述《房地產評估報告書》確定的補償標準,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張某對補償數(shù)額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
【法律疑問】
不可歸責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導致遲延補償?shù)那樾危欠窨梢砸罁?jù)原有房屋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觀點參看】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原則,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會議紀要關于“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或者違法強拆發(fā)生之日確定評估時點不足以彌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合理調整;對于遲延補償?shù)忍厥馇樾?,按照相關評估時點不足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公平補償原則,就評估時點予以適當調整”的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時點的規(guī)則。如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時間相距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較遠,且不可歸責于被征收人,那么若以房屋被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將導致被征收人實際獲得的補償不足以彌補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2013年2月,某市政府對張某兩處房屋實施征收。后因政府原因,一直未對張某進行補償。遲至2023年5月,該市政府依據(jù)估價基準日為2013年2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書》確定的補償標準,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此時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相差將近10年,被征收房屋價格明顯上漲。導致遲延補償、房屋價格上漲的原因不可歸責于被征收人。此種情形下,按照當時的評估價格進行補償,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具有合理性,違反公平補償原則。市政府依據(jù)上述《房地產評估報告書》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予以撤銷。
